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雪隆福建会馆)社会经济委员会于日前举办了《社团非营利有限公司的操作及董事的法律责任》线上讲座。这场讲座吸引了包括许多社团及非政府组织工作者的参与,人数接近100多人。在线上的互动问答环节,参与者也积极提问和发表本身的见解和看法。
主办当局邀请了拥有超过30 年的执业经验并拥有数家会计、审核师事务所的本会财政侯渊富特许会计师,以及擅长公司法和商业法,同时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的认证仲裁员和马来西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的资深执业律师、本会董事暨法律小组主任郑月凤前来主讲。
讲座开始,先由主讲人侯渊富特许会计师以为何华团成立“非营利有限公司来拥有土地及产业的历史背景”作为开场白,带出了非营利有限公司和社团及其他公司有什么不同。在七十年代初期,由于513事件后有关当局推出“新经济政策”,大马华社感到前所未有的政治与经济挑战。在忧患意识及怀有防患于未然的精神,当时华团组织纷纷成立非营利有限公司来拥有及控制土地及产业,以解决社团合法拥有土地及产业的不确定性及忧虑。非营利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公司法令下,相对社团法令,其法定地位比较强,不容易被接管清盘。
侯渊富以组织、募捐及捐款、行政及操作、土地与产业以及税务迷思五个方面分析,为何社团需要成立非营利有限公司,当中的利害关系都逐一向听众剖白,其中非营利有限公司在2016年公司法令下所要面对的各项要事,包括社团一般向普罗大众众筹的捐款,需要保存的名单,是否能进行政治活动等等。非营利有限公司指南第20款例也规定非营利有限公司的董事职责方面,包括委任新董事、从公众处募捐及筹款,皆须获得注册官批准。此外,根据非营利有限公司指南第29、30及31款例亦提到,一切拥有、抵押、购买、脱售土地及产业的决定必须得到国内贸易及消费事务部部长的批准及符合其所附加的条件。
另一位主讲人郑月凤律师,则针对在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剖析,此条文成立的背景以及在何种形式下,会被视为贿赂,若被执法当局识破,身为董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中会面对的控状和结果。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起源于英国 2010 年《反贿赂法》第 7 条 文。根绝该法令第17A(3)条文提到,当一个商业组织犯下罪行,其任何董事、掌管人、职员或合伙人,或负责管理其事务的人士,将被视为犯了该罪行,除非,此人证明该罪行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犯下的,并且他已经尽了应有的努力来防止该罪行的发生,以及考虑到他在该职位上的职能性质和情况。” 郑月凤律师解说道。
避免产生以上的情况,郑月凤建议可根据政府颁布的政策,制定公司本身的反贪腐方案,例如每年聘请审计公司审计账目,有系统性的审核供应商、服务商的合约,给予新进员工、新合作服务商提供培训或者沟通,都是防止触犯有关法令的方式及方法。
提到关于社团注册法令允许社团进行政治活动,但是非营利有限公司指南第19款例是不允许非营利有限公司进行政治活动。侯渊富认为,该条款限制的是非营利有限公司参与政党活动;宪法底下,非营利有限公司有权利针对政治、社会课题发表文告和看法。郑月凤律师指出,这关乎法律的诠释,该19条款存在已久,其目的非在于限制言论自由,加上言论自由是受到宪法保障的。
最后,主持人也是雪隆福建会馆总务戴炳基表示主办当局在来临的日子,将继续不定时举行不同类型线上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