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青年团
简 章
第一章 : 名称与地址
第一条 : 名称:
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青年团(简称“雪隆福青”)
第二条 : 地址:
本青年团地址设在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大厦四楼,即吉隆坡汉利桥街门牌四十一号。
第二章 : 宗旨
第三条 : 本青年团宗旨如下:
1. 提倡有益青年身心之健康文化体育娱乐之活动。
2. 联络同乡青年感情,促进互助友爱精神,谋取同乡福利。
3. 协助母会发展会务。
4. 参加马来西亚福建社团联合会青年团,必要时参与其他注册社团之活动或其他注册社团的青年团之活动。
5. 扩大活动层面,促进各民族交流,增进相互认识与了解,建设公平社会,达致国民团结。
第三章 : 团员
第四条 : 团员:
凡是母会会员年龄 45 岁以下者(以每年 7 月 1 日为准)可申请为本团团员。并填具本团入团申请书及遵守第四章第六条。
第五条 : 准团员:
1. 凡同乡青年未满十八岁者;或
2. 凡非同乡青年愿遵守本团简章均可申请;
但须由两位本团团员介绍,并填具入团申请书一份,送交本团秘书处
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为准团员。准团员可参与青年团之各项活动,
惟无选举权及被选权。
第四章 : 经费
第六条 : 入团基金
凡申请为团员或准团员者须缴基金马币拾元正
第七条 :
本团经费将由母会拨款津贴,如必要时,本团将征求母会董事会同意进行特别捐款或举办各种筹款活动。
第五章 : 组织
第八条 :
根据母会章程第九条第一项成立。团长由团员大会直选,再由团员大 会推选出廿名理事组成青年团理事会,负责推展本团各项活动。
第九条 :
本团理事会复选会须於团员大会闭会后二星期内召开,除了团长一名,互选署理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正副秘书各一名,正副财政各一名,正副文教股长各一名,正副培训与资讯股长各一名,正副康乐与体育股长各一名,正副福利与联络股长各一名,正副女青年股长各一名,查账一名及理事三名,共廿一名联合组成。
第六章 : 职权
第十条 : 本团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 执行母会董事会及本团团员大会有关事务之议决案。
2. 执行本团活动计划。
3. 审查入团申请书。
4. 筹措经费及审查每月收支费用及工作报告。
5. 在符合第五章第九条及第七章第十三条的情况下,理事会如有空缺,交由团长推荐,并必须 由理事会通过后委任,以填补之,惟理事会不 能有超过3 位被委任之成员。在此项所委任之 理事,将构成理事会开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并 在理事会有投票权,惟只能担任第六章第 12 条第3 项至第8 项所列之其中一项职务。
第十一条 : 团长之职权如下:
1. 督促本团理事会会务发展及代表本团签署一切内外文件。
2. 为本团理事会之当然主席。
3. 有权决定伍百令吉或以下之开支。
4. 副团长裹助署理团长工作,於团长及署理团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A条 : 团长之职空缺
1. 团长之职如在两年内有出现空缺,理事会须在45 天内召开特别团员大会,以直选团长。如团长之职在任两年后才出现空缺,理事会则须在 30 天内推选新团长,惟在第十条第 5 项所委之 理事不能被理事会推选为团长。
2. 理事若在本条文第 1 项下被理事会推选为团长 或在特别团员大会中选为团长,他原本所担任 的理事会之职责将自动悬空。在受限于第十条 第5 项下,理事会可在下次的理事会会议委任 理事递补空缺。
3. 在新团长未被选出之前,署理团长将代摄团长之职务。
4. 若团长在理事会的不信任动议中,被超过 3/4 理事会总人数投不信任票(包括团长本身所投 的票),团长将被罢免。团长职之空缺将根据 本条文第1 项的方式递补。
5. 任何理事如欲在特别团员大会上竞选团长,他不需要事先请辞现有职责。
第十二条 : 其他理事之职权如下:
1.秘书: (a) 执行本团一切事务。
(b) 担任团员大会及理事会之会议记录。
(c) 核准本团所有财务支出。
2.财政 : (a) 管理本团款项收支及账目登记。
(b) 有权经常保存本团现款三百令吉或以下以备日常支用。
(c) 联同团长签署本团所有财政单据。
3.文教股 : 负责推动各种文化教育活动。
4.培训与资讯股 : 负责培训与资讯处理及分析,以提升青年素质和青年对资讯的掌握。
5.康乐与体育股 : 负责推动康乐文娱、体育及野外活动。
6.女青年股 : 负责推动妇女和少女活动。
7.福利与联络股 : 负责推展团员之福利活动以及推行和发展本团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8.查账 : 负责审查本团各项收支账目。
9.各股副股长协助该股股长工作,如遇股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七章 : 选举与任期
第十三条 :
本团团员於入团满一年后始有选举权及被选权(以每年7 月1 日为准)。
第十四条 :
本团理事会任期三年,连中选可连任之,唯团长一职连任不可超过两届。
第八章 :
第十五条 :
(a) 团员常年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团员选举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长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特别团员大会。惟通知书须於会议前二星期发出。
(b) 大会议长须由团员大会现场提名选出。
第十六条 :
团员大会法定人数为三十人;理事会议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之一半。
第十七条 :
团员大会及理事会倘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第二次召开时有法定人数之半数即为合法,唯不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 : 常规
第十八条 :
本团一切会议决案,须提呈本会馆备案。
第十九条 :
本团团员应遵守本团简章及服从议决案;同时应爱护公物,不得任意损坏。凡品行有损本团名誉或违反本团简章者,理事会经调查后有权暂停其团员资格,并可向团员大会建议终止其团员资格。
第十章 : 附则
第二十条 :
本团简章经雪兰莪暨吉隆坡福建会馆董事会通过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
本简章如有未尽善处得由本团团员大会增删。但乃须提呈母会董事会核准,方的施行之。
修改:24/7/2016